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 告 陳春女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被 告 張欽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2,000元(聲明第一項如附表所示3,612,000元+聲明第二項4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每層房地單價為35,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103.2平方公尺(71.82+2,965.83×53/10000+2,953.79×53/10000)=3,6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