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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 告 洪承孝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被 告 林茂聖即大亞當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該車之價值。又該車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 萬3000元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流當車讓渡合約書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