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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 告 盧道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玉繡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