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孫世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間聲請解散工會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