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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魏秀梅被 告 劉俊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裁判費

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