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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 告 黃世宗被 告 臺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