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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3號原 告 緯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柾甫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7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