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 告 李慶榮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被 告 何馮凱
王義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間所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名稱:還款契約書,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日:民國105年4月15日,還款日:108年4月14日,利息約定:無】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