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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4號聲 請 人 鄧莉芳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貝里斯商馬斯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