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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訴訟代理人 曾裕誠被 告 周運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9,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