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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 告 黃仟眉被 告 名人新巷新銳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第2至第4案決議、110年9月25日修訂之「名人新巷新銳樓住戶裝潢、修繕、施工管理辦法」均無效,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