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 理人 黃筱涵律師被 告 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萬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萬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