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4號原 告 優質人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彌勳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即劉國慶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3,367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825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