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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被 告 席沛君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2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