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陳惠齡訴訟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被 告 詹汶珊訴訟代理人 林亞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
56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違章建物予以拆除(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街00巷00號2樓之後側,下稱系爭增建物),並將占有土地返還予原告在內之全體共有人。次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110年度重司調字第276號卷第45頁)。另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5坪計算。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萬3,97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系爭增建物面積5×3.3058×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6,000元÷樓層數2層=1,123,9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