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8號原 告 陳建勳被 告 王莉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