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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代 理 人 黃向晨律師

陳婉茹律師相 對 人 詹征雄

李英俊李應武李詠謙李應杰方顯裕方李雲霓王俞清王玉貞王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收買相對人所持有公司股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0,598元(計算式:4,005,300 股×7.66元【聲請人所提出之每股股票價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