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劉勝國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王謝美華
王聖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