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劉勝國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王謝美華

王聖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