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被 告 李金翼
胡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李金翼有新臺幣(下同)292,593 元之債權,李金翼為訴外人李永章之繼承人,本得共同繼承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677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5 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卻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辦理分割登記予被告胡麗珠,致有害及其債權為由,聲明撤銷被告等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語。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二者價額較低者為斷,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92,593 元,又李金翼原得獲分配系爭不動產二分之一所有權,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李金翼原得獲分配之價額為6,413,925 元(計算式:96.45 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33,000 元×1/2 ),顯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為鉅,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2,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