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趙柇蓁代 理 人 袁耀慶

黃珩陽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