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張雪芬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被 告 王宗恕
李忠憲陳賀坤李慧敏霍鳳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5,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