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苙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瑞東被 告 薪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