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 告 駿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俐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連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