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許金興訴訟代理人 王文彬被 告 李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