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林啟揚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崇鼎等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