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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朱永順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被 告 朱競誠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被 告 朱威達

朱永琪朱宜庭朱美蕊朱怡宣朱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確認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 部分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工務所)為原告所有,而依原告陳報內容,系爭工務所未有稅籍資料,並表示系爭工務所之建造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00 元(見原證5 興建系爭工務所單據及公務電話紀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