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王澤銘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謝俊傑律師被 告 凱悅四季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民國109年12月20日凱悅四季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3次臨時會議「解除王澤銘先生監察委員職務連同管理委員資格並重新互選監察委員」之決議無效。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