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 告 陳鈺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郎旭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元(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之拍定價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