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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822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