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蘇彩虹
蘇彩雲郭家菱郭哲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被 告 陳廖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