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 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上荷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