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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林東揚被 告 林崇烈訴訟代理人 陳蔚慶襄

鄭文龍律師複 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4,756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