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陳國枝被 告 輔大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徐美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確認會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