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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周約瑟被 告 周嬿芩

周尉華周欣渝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房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給付房租等
裁判日期: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