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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 告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被 告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美娟被 告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新華荷國際有限公司給付美金60萬5679.9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2萬8816元(計算式:60萬5679.9×27.785=1682萬88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新臺幣149萬756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32萬6379元(計算式:1682萬8816+149萬7563=1832萬637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3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