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 告 林得銘被 告 陳先汗
詹德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受領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83,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