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 告 張鎧侑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林孜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東倫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