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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賴進益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被 告 彭榮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79年樹登7939號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079、1079-2地號土地),所為「請求權人:彭榮宗,限制範圍:全部,請求事項:不得移轉予他人」之預告登記事項,予以塗銷。原告上開請求,涉及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故本件應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107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 萬8,100 元,面積88.73 平方公尺;系爭1079-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 萬8,100 元,面積37.84平方公尺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1 萬6,517 元(98,100×88.73+98,100×37.84 =12,416,5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296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