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陳智霖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