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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莊兩家被 告 莊營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579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定之。而系爭房地鄰近房地民國109 年12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9,701 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以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房屋總面積79平方公尺(含陽台13平方公尺)計算,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456,379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79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9,701 元=9,456,3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56,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