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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陳靜茹被 告 李玉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