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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劉士玄

林欽誠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萬元(1,030萬元+980萬元),應繳裁判費188,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凱元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