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宏璽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慧娟被 告 他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慧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