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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原 告 李榮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被 告 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