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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賴進益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被 告 彭榮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79年樹登7939號就坐落於○○區○○段1079、1079-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0

79、1079-2地號土地),所為預告登記事項「請求事項:不得移轉予他人」予以塗銷,是以塗銷上開預告登記原告即得自由移轉上開土地,堪信原告就本訴之所有之利益即上開土地價值,故本件應以系爭1079、1079-2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參以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10

79、1079-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8.73 平方公尺及37.8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8,1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據此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1 萬6,517 元(計算式:98,100元×(88.73 +37.84 )平方公尺=12,416,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萬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