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泰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學被 告 虹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 萬9,5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738 元(肆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