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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7號聲 請 人 黃昭通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