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余俊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獎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936 元(伍拾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