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就前項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規定,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就共有物所占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代位債務人施孟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施孟峯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原告所稱施孟峯之應繼分比例為4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0,925 (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480 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平方公│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 │地 號│ │尺) │ ││ │ │市 區│ │ │ │ │ │ │├──┼───┼───┼───┼───┼───┼──┼────┼──────┤│ 1 │新北市○○○區○○○段│ │196 │ │3146.13 │100000分之 ││ │ │ │ │ │ │ │ │1197 │└──┴───┴───┴───┴───┴───┴──┴────┴──────┘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及房屋層數├────┬────┤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1 │1367 │新北市蘆洲區成│鋼筋混凝土│五層: │陽台: │1分之1 ││ │ │功段196 地號土│造 │104.85 │14.36 │ ││ │ │地 │14 層 │ │雨遮: │ ││ │ ├───────┤ │ │2.03 │ ││ │ │新北市蘆洲區三│ │ │ │ ││ │ │民路75號5 樓 │ │ │ │ │├──┼───┼───────┼─────┼────┼────┼──────┤│2 │1404 │新北市蘆洲區成│鋼筋混凝土│一層: │ │100000分之 ││ │ │功段196 地號土│造 │9.55 │ │1166 ││ │ │地 │14層 │ │ │ ││ │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三│ │ │ │ ││ │ │民路81之1號 │ │ │ │ │├──┼───┼───────┼─────┼────┼────┼──────┤│3 │1492 │新北市蘆洲區成│鋼筋混凝土│一層: │陽台: │100000分之 ││ │ │功段196 地號土│造 │84.39 │13.50 │1166 ││ │ │地 │14層 │ │雨遮: │ ││ │ ├───────┤ │ │1.51 │ ││ │ │新北市蘆洲區三│ │ │ │ ││ │ │民路81之9號 │ │ │ │ │├──┼───┼───────┼─────┼────┼────┼──────┤│4 │1394 │新北市蘆洲區成│鋼筋混凝土│五層: │陽台: │1分之1 ││ │ │功段196 地號土│造 │91.95 │9.59 │ ││ │ │地 │14層 │ │雨遮: │ ││ │ ├───────┤ │ │2.32 │ ││ │ │新北市蘆洲區三│ │ │ │ ││ │ │民路81號5樓 │ │ │ │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系爭不動產(196 地號土地與1367、1404、1492、1394建號建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其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9,812 元,而系爭不動產面積為334.05平方公尺(計算式:〈1367建號建物104.85+14.36+2.03 〉+ 〈1404建號建物9.55〉+ 〈1492建號建物84.39+ 13.50+1.51 〉+ 〈1394建號建物91.95+9.59+2.3
2 〉=334.05),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4336萬3,699 元(計算式:129,812 ×334.05=43,363,6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債務人施孟峯就系爭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應核定為1084萬0,925 元(計算式:43,363,699×1/4 ≒10,840,9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