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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林詩偉被 告 林詩珮

林億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

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等
裁判日期:2021-04-07